《江苏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建议》
1、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是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讲解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根据特别规定处置。
2、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察与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准时举证,释明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全方位、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原告基于借贷关系倡导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出货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仅提供借据倡导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可以证明款项出货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出货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没有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需要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需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是什么原因、款项出货的时间、地址、款项来源、作用与功效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同意他们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
出借人以承兑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法,双方对贴息成本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的,借款人倡导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成本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严格审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有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与责任主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别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假如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了解该约定的;
3、出借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所借款项并不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一同生活的。
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涉及一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不是追加其他借款人为一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
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子交易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子交易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子交易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子交易合同并办理房子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根据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筹资秩序。
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质出货的金额不同的情形,经审察,是在出货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根据实质出货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借据载明的绝大多数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倡导剩余部分系使用现金出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倡导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刚开始的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成本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将来超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能超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对逾期利率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状况处置:
1、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倡导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倡导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倡导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出货款项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其利息约定是不是超越四倍利率的规范。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数额、应支付的利息数额或者利率、利息计算起止期限等内容。
5、关于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筹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具体状况分别处置。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筹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暂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暂停实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
借款人涉嫌筹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让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筹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6、其他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怎么样防范和制裁不真实诉讼、怎么样处置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怎么样审察诉讼时效、怎么样处置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成本等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防范不真实诉讼。经审察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法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需要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
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倡导返还的,不予支持。
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出借人需要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时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能超越20年。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达成债权支出的律师成本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置;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成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